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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7/12/26 17:25:24 瀏覽次數:8263

                                           滬經信法〔2017〕89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的有關要求,推進本市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加快人工智能產品市場推廣和應用,經市政府批準同意,我們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的有關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點行業場景中的應用,推動人工智能產業協同創新和生態培育,依據《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10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大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需求預算,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項目的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支持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支持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應用。聚焦制造業和相關服務業在遠程檢測、預測維護、倉儲物流、影像分析、決策輔助等場景,支持計算機視覺、語音語義識別、認知計算、自然語言處理、人機交互等人工智能技術的深度融合應用。
  (二)發展核心產業。支持智能網聯汽車輔助駕駛、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和城市軌道交通智能決策控制系統開發;支持智能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研發和產業化;支持智能終端產品、智能家居產品、安防產品、無人系統等研發和產業化;支持自主服務器級操作系統、智能行業應用軟件開發;支持深度學習通用處理器芯片、行業應用芯片研發和產業化;支持智能工業傳感器、智能消費電子傳感器研發和產業化。
  (三)加強數據支撐。支持構建基于數據收集、交易流通、傳感采集等多渠道數據資源匯聚平臺;支持建設跨行業跨領域大數據平臺,重點實現各方面的數據資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換;支持建設政務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臺建設。
  (四)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條(支持標準)
  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總投資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一般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總投資在1500萬元以上的重點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八條(申報通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專項支持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九條(項目申報)
  有關單位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后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并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項目協議)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項目總投資、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資金用途、驗收考核指標、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市經濟信息化委書面同意,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對于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項目立項后先行撥付支持資金的50%,項目完成且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尾款。
  對于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取后補貼方式,項目驗收通過后一次性撥付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實施項目,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變更和撤銷)
  若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
  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已經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按原渠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財務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專項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階段的失信行為信息,并按規定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3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項目完成后,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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