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經委(商務委)、稅務局,市稅務直屬分局,各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于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0〕21號)精神,現就落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組織管理
成立合同能源管理企業所得稅減免項目認定管理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組成,負責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具體日常工作委托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同能源辦)負責。認定管理工作所需費用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中列支。
二、申請條件
1.從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專業化節能服務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
2.節能服務企業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其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機構與用能企業簽訂的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內容應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企業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第一項至第八項的規定;
5.節能服務機構投資額應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企業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7.申請認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及本市的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并通過相關驗收。
三、認定程序
項目認定實行企業申請、市合同能源辦受理初審、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現場核查、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辦法。
申請項目認定的企業,應在項目經省級節能節水主管部門驗收并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的一個月內向市合同能源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當年度《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業所得稅減免項目認定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財務報表、辦公(生產、經營)場所證明資料復印件、相關專職技術人員聘用證明(已列入國家或本市節能服務機構備案名單的可以不提供)
3.項目合同、技術方案及相關驗收報告復印件;
4.項目運營情況及所達到的技術指標說明、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預估計算表;
5.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證明(必要時應附送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
市合同能源辦對企業申請認定的項目,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屬于項目認定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審意見;
2.對不屬于項目認定范圍的項目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申請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對有爭議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并報管理委員會審定;
3.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補充的全部內容。
市合同能源辦根據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寫《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稅減免認定現場核查筆錄》,必要時組織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市合同能源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重點審核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是否已通過相關驗收。
市合同能源辦每半年一次將通過初審的項目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發放《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業所得稅減免項目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
四、異議申訴
申請企業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直接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稅務辦理
通過項目認定的企業,憑《認定證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手續。
六、變更和轉讓
獲得《認定證書》的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因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將項目轉讓的,應自發生變更或轉讓起一個月內向市合同能源辦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轉讓協議等證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項目認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保守申請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監督管理
市合同能源辦對通過認定的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并按管理委員會要求落實監督任務,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和建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由市合同能源辦收回其《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項目通過認定的;
2.越權或者違反認定程序通過項目認定的;
3.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企業和項目真實活動情況材料的,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認定的;
4.經抽查達不到項目認定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認定條件的。
對已獲得《認定證書》的項目,稅務部門在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發現認定有誤的,應停止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及時通過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與管理委員會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并追繳已經享受的優惠稅額。對前款第3項情形,由稅務部門按相關稅收法規予以處理。
工作人員在辦理項目認定及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處理。
對偽造《認定證書》者,依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聯系人:陳清 電話:23112707
受理人:魏玉劍 電話:60805062 1350193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