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
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高技[2012]2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規范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特制定《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做好有關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稅 務 總 局
2012年8月9日
附件: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為合理確定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規劃布局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認定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布局企業認定工作。
第三條 規劃布局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兩年。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規劃布局企業須同時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規劃布局企業須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等國家規劃部署,在全國軟件和集成電路行業中具有相對比較優勢。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件企業可進行申報:
(一)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超過(含)1.5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
(二)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低于1.5億元人民幣,在認定主管部門發布的支持領域內綜合評分位居申報企業前五位;
(三)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超過(含)500萬美元,且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超過(含)50%。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進行申報:
(一)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總額超過(含)1.5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
(二)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低于1.5億元人民幣,在認定主管部門發布的支持領域內綜合評分位居申報企業前三位。
第八條 認定主管部門可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的申報條件進行必要調整。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申請書》(可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下載);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以及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取得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以上均為復印件);
(三)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認定年度(企業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四)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比例的說明;
(五)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的企業認定年度前兩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表;
(六)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類條件申報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七)認定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申請書》(可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下載);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以及按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取得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以上均為復印件);
(三)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認定年度前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四)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比例的說明;
(五)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的企業認定年度前兩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表;
(六)認定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主管部門根據相關國家規劃研究確定支持領域和認定工作要求,并在申報年度(企業提出規劃布局企業資格申請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企業對照公告、財稅〔2012〕27號文件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稅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統一受理企業申請,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匯總、核實。對申報材料不全的企業,地方主管部門應于申報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報年度8月底前將本地區所有申報企業情況聯合報送認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認定主管部門建立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申請材料,隨機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在申報年度9月底前對申報企業研發水平、經營水平、支撐帶動作用等指標進行綜合評比(評價指標詳見附表)。組織專家評審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對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分別組織專家評審,兩個專家組人數分別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單數;
(二)專家組由技術和管理(財務)兩方面專家組成,各占約50%比重。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管理(財務)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從事相關領域工作15年以上;
(三)與申報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專家組;
(四)專家組成員名單應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 認定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規劃和產業政策、專家評審意見,按部門職責進行綜合審查研究后,以總量控制原則擇優確定規劃布局企業。對符合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條件的重點動漫企業,認定工作商文化部。
第十六條 認定主管部門對獲認定的規劃布局企業核發證書。
第十七條 獲認定的規劃布局企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手續。
第十八條 獲認定的規劃布局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書面提請地方主管部門報認定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發現獲認定的規劃布局企業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應報認定主管部門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規劃布局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認定主管部門適時作出保留認定資格、撤銷認定資格等決定。
第十九條 中國軟件行業協會、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以下簡稱“有關機構”)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認定主管部門。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地方主管部門不得限制企業申報。
第二十一條 認定主管部門和地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與評審。
第二十二條 認定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有關機構工作人員和專家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對申請認定企業的有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因認定工作以手續費、評審費等名目收取企業費用。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獲認定的規劃布局企業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認定資格,并在4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市場競爭行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減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認定主管部門須加強對地方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工作的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方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認定工作規定的有關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工作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六條 參與認定工作的認定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有關機構工作人員和專家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認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則;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違反企業信息保密、認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原《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發改高技〔2005〕2669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