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定義:
技術改造項目是指依托現有企業,圍繞提高經濟效益、改進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種類、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能環保、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改善勞動安全條件等目標,采用國內外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及輔助設施進行改造的投資項目。
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所支持的領域:
本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選擇,必須符合《上海產業發展重點支持目錄(2008)》以及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有利于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提高工藝裝備水平。應當選擇有市場、有競爭力、有效益的在建項目和具備開工條件的擬建項目,以盡快取得成效。
技改項目支持范圍:
(一)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對列入本市年度市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項目資助。
(二)引進技術和裝備項目。對企業為提高核心競爭力單純引進技術和工作母機等裝備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項目資助。
(三)境外收購兼并項目。對企業收購兼并境外擁有核心技術的“專、特、新、精”類企業和研發機構且獲得相對控股權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項目資助。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申報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要滿足的基礎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當是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
(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業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四)項目拉動面廣、產業鏈長、能盡快采購設備,并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五)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節能、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
(六)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在建項目,應當已經啟動建設(尚有50%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未完成),項目資金、規劃、土地、環保等方面的手續已經落實;
(七)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擬建項目,應當基本具備項目建設條件,項目立項、資金、規劃、土地、環保等方面的手續基本落實,預計年年內開工建設。
技改項目的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貸款貼息。以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的支持方式。貼息率一般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對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一般按兩年計)計算確定。
(二)項目資助。以自有資金投資的技術改造項目,一般采取項目資助的支持方式。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8%。
(三)單個項目貼息額度或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對超出上述資助標準的項目,需報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確定貼息額度或資助額度。
重點技術改造各類項目條件和材料:
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申報條件為:
(一)符合《上海產業發展重點支持目錄(2008)》以及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二)在建項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申報材料為:
(一)《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貼息和補助資金申請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或核準文件;
(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許可文件和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五)銀行息單或項目單位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或承諾函);
(六)企業自有資金證明文件。
不涉及規劃和土地內容的單純購置設備項目,無須提供上述第(三)項所列材料;申請項目資助的項目,無須提供上述第(五)項所列材料。
引進技術和裝備項目的申報條件為:
(一)引進的技術應當是國內尚未掌握的先進技術;
(二)引進的技術和裝備應當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且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同時應當未被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三)引進技術申請貼息的企業名稱應當與付匯憑證上的付匯單位相一致,引進裝備申請貼息的企業名稱應當與《海關進口報關單》上的收貨單位相一致。
引進技術和裝備項目的申報材料為:
(一)《上海市引進技術和裝備貼息或補助資金申請表》、資金申請報告、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二)引進技術和裝備合同復印件;
(三)引進技術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注明技術進口合同號的付匯憑證復印件、《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復印件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下引進裝備的,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含進口設備清單)復印件、《進口貨物免稅證明》復印件;
(五)《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境外收購兼并項目的申報條件為:
(一)收購兼并的對象為境外擁有核心技術的企業和研發機構;
(二)中方具有相對控股權。
境外收購兼并項目的申報材料為:
(一)《上海市境外收購兼并項目貼息或補助資金申請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二)項目核準文件;
(三)董事會決議或者相關出資決議;
(四)證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五)雙方簽署的意向書或者框架協議等文件。
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政策依據:
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